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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 2008-05-12         信息来源:

  

恩施市于2001年被国家纳入西部大开发实施范围;2002年被国家列为新一轮扶贫开发重点县(市);2003年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扩权县(市)。我们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中部崛起等五大政策优惠。

西部大开发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4、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摘自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族地区政策

  1、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关于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委发(2006)157号”)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94)财法字第3号)
  3、“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摘自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99号”)
  4、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从2006年1月1日执行。(摘自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315号”)


扶贫开发政策

  1、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逐年增加扶贫贷款总量,主要用于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的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项目,应视项目效益给予积极支持。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财政据实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3号”)
  2、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

产业转移政策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摘自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公告“2007】第44号”)


中部崛起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中央财政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中部地区与东、西部地区协调互动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为中部地区企业与跨国公司、东部企业对接搭建平台,更好地承接东部地区和国际产业的转移。
  2、加强进出口协调和服务,加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政策支持力度,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开拓国际市场。
  3、支持一类口岸建设,建好出口加工区,引导加工贸易向中部地区转移。


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湖北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全省统一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实行上下浮动20%。
  2、企业所得税
  ①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②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③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l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其它政策

  1、降低西部地区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降低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由2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2、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对中小企业创办网站、出国考察、境外各项质量认证、境外展销等事项实行事后按总支出费用不高于70%的补助。
  3、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国家对参与国际信用保险、境外注册商标、境外质量认证等实行补贴、出口企业使用流动资金或技术改造进行贴息。
  4、名优品牌鼓励资金。国家、省对由商务部或商务厅组织认定的名优产品,对企业实行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名优补贴资金;国家对出口纺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每出口1美元奖励1-2分人民币;我省对农副产品出口实行1美元补贴3分人民币。
  5、享受国家其它扶持的项目范围有:科技兴贸、知识产权保护网建设、商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品牌万里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东槡西移、万村千乡、万商西进、人才强商、国有流通减债脱困工程、服务外包、千百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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